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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說明

案例1 (跟進信的寄送)
會員王大明(化名)係美樂家公司資深總監,為了照顧其組織內伙伴,其私自向第三人購買印有美樂家公司名稱、商標、圖案等之信封,及印有經美樂家公司註冊或合法擁有著作權之圖片、文字等文宣(即跟進信),後經公司查覺此事,隨即發函通知王大明到公司說明。

說明:
依公司政策聲明第三十五條:廣告之限制,網際網路推廣和資料之銷售。
會員顧客或事業代表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a) 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製作、發行、出售、使用、陳列或散布任何有關美樂家公司及其產品、服務、佣金制度或事業機會文件、錄音帶、錄影帶、電子媒體(包括電子郵件、電腦公布欄、網路聯繫和電話廣告及信息)。
(b) 影印或複製任何美樂家出版之資料。
(c) 使用美樂家公司之名稱、商標或任何有關美樂家產品、服務之名稱或商標,在任何通知書、陳列廣告及推廣活動上,包括(但不限於)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路廣告、電話簿或類似之通訊名冊。

該會員王大明之行為,已違反公司政策聲明第三十五條之規範,依政策聲明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最重公司可逕行終止或解除與王大明之會員顧客或獨立事業代表協議書。除此之外,王大明亦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該會員王大明雖辯稱其不知公司有這樣的規定,其係無心之過,然公司早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底已明確公告禁止此類行為,且依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故公司在經審慎考量後,依政策聲明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王大明適當之懲處。
公司對各位事業代表積極推廣美樂家事業之用意甚表贊同,然亦希望各位事業代表能在合於公司政策聲明之規範及法律相關規定之範圍內,以適當之方式來與他人分享美樂家事業,如此相信您在「助人達成目標;共創美好未來」的美樂家事業,必定能有亮麗的成果。


案例2  (拍賣網站銷售美樂家產品)
會員吳大發(化名)私自在國內某知名拍賣網站刊登銷售及美樂家產品之訊息,經其他會員檢舉並經公司查證屬實,公司隨即發函請該拍賣網站將前述訊息移除並請會員吳大發親臨公司就此事說明。
說明
依公司政策聲明三十五條:廣告之限制,網際網路推廣和資料之銷售。
會員顧客或事業代表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d) 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製作、發行、出售、使用、陳列或散布任何有關美樂家公司及其產品、服務、佣金制度或事業機會文件、錄音帶、錄影帶、電子媒體(包括電子郵件、電腦公布欄、網路聯繫和電話廣告及信息)。

今該會員吳大發之行為明顯違反公司政策聲明第三十五條之規範,經公司查證屬實,爰依政策聲明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予以會員吳大發適當之懲處。

依美樂家公司之行銷策略是透過家庭聚會和親自示範方式推廣產品,僅授權所有會員顧客在經公司同意之特定場所(各地之生活館)購買美樂家公司產品,而禁止會員在供非特定人往來之公共場所或於網路等電子媒體上銷售或美樂家公司產品。
此為維持公平起見,且美樂家產品有其專業及格調,為維持公司企業形象,乃有此規範,希望各位會員顧客或獨立事業代表能共同遵守公司政策聲明規範。


案例3  (資格繼承的問題)
會員趙小花為美樂家資深總監,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間,因意外過世,留有部份現金及美樂家獨立事業代表資格,經查趙小花已離婚,有子女甲、乙、丙三名皆已成年,其中甲與乙無意繼承其母美樂家事業,唯獨丙有意繼承經營,但丙不知該如何辦理繼承其母美樂家事業,故來電公司詢問。
說明:
因會員趙小花之合法繼承人依民法1138條規定有甲、乙、丙三人,亦即此三人皆有權繼承趙小花之美樂家資格。依公司政策聲明第十六條規定:繼承美樂家事業之人必需提供美樂家公司適當文件,以證明其確係受益人且有權繼承該遺產。
因甲、乙二人無意經營美樂家,此時丙應取得甲、乙二人之拋棄繼承其母美樂家事業資格同意書,此同意書需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並附上趙小花之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能證明趙小花之全部合法繼承人共有那些人,如全戶之戶籍謄本或國稅局之遺產清冊等)及簽署一份會員顧客及獨立事業代表協議書送交公司審核,惟美樂家公司擁有最後是否同意丙繼承趙小花美樂家資格之同意權。 


案例4  (搶線與換線)
會員:張漂亮(化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加入林阿火(化名)組織,後因推人未積極輔導便於同年五月辦理退出,於同年六月以其弟名義:張帥帥(化名)加入李大水(化名)組織經營,且李大水係惡意知情者,後經公司查證張帥帥係掛名人頭,實際經營者為張漂亮,為此公司發函請張漂亮、張帥帥、李大水三人親到公司說明。

說明:
依公司政策聲明第十八條:美樂家公司嚴格禁止獨立事業代表間彼此搶線、任意換線之行為,任何美樂家獨立事業代表或會員顧客,不得意圖規避美樂家公司政策第7條或第18條規定,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募或鼓勵其他美樂家既有之獨立事業代表或會員顧客,藉由使用其他與原加入時不同的名義或身份重新加入,以達到更改或轉移其組織或個人至不同推薦人或組織之目的。  第二十條:當美樂家會員顧客或獨立事業代表因未達業績標準,自動退出或被動終止資格,必需逾六個月後方得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為了要重新在不同的推薦人或輔導事業代表組織加入於此六個月期間,不得直接或經由第三者,任何名義或任何理由從事或參與任何美樂家相關之業務活動。

本案例中,會員張漂亮已明顯違反違反政策聲明第二十條規定,退出未滿六個月即以第三人名義加入並經營美樂家事業,而其推人李大水係惡意知情者,違反政策聲明第十八條規定,有搶線之嫌疑,雖李大水辯稱其並不知張漂亮先前有加入美樂家會員,然其身為推人即負有詳細瞭解所推薦對象資格是否符合美樂家公司規定之義務,況其為惡意知情者,為此公司分別對張漂亮及李大水做出適當懲處。


案例5  (未經同意而替人訂貨)
會員鄭豐滿(化名)原為資深總監,後因疏於照顧下線,其所屬親推多人也因沒人輔導而逐漸辦理退出或轉為基礎顧客,其組織漸為凋零,故鄭之階銜急速掉落至總監二,鄭在心有不甘的情況下,竟在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擅自替其所屬親推多人辦理恢復優惠顧客資格,並替前述不知情之多人購貨,藉此不正手段獲取不當佣金,且在短期內晉升高階,後經某人來電公司陳情,其已轉為基礎顧客有一段時間了,為何還會產生預備訂單?經公司詳加調查,發覺一切都是鄭豐滿在背後操弄,為此公司乃以存證信函通知鄭豐滿前來公司說明事情始末。

說明:依公司政策聲明第七條:獨立事業代表不得:從事任何欺騙、違反法令或不道德之行為(包括商業或招募)……….以任何方式違反美樂家政策或迴避鑽漏洞。
第二十五條:未獲會員顧客或事業代表之明確書面授權以及同意歸還其代墊其購買金額前,獨立事業代表不得替他人訂購產品或支付其費用。

今會員鄭豐滿之行為除已違反公司政策聲明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亦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一七條:偽造署押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美樂家佣金制度的設計,是要嘉獎獨立事業代表,替美樂家產品開發新客源;美樂家佣金制度的關鍵,在於所有的佣金都是以銷售產品給產品使用者為基礎,且這些顧客需持續購買產品時,才會有佣金報酬的產生。美樂家公司並嚴格禁止藉由操作組織經營之手段而用欺瞞或不法手段。身為事業代表的經營者,必需要深刻的了解美樂家的企業使命是:「助人達成目標;共創美好生活」,此亦總裁范德士先生一再的對所有企業代表強調聲明的話語,也是本公司的企業文化,希各位事業代表能深刻體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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